按照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化肥包装现在不允许标注国家免检,但是,如果标注了,只是包装不符的问题,只要质量检测合格,工商局不能没收,只能责令修改,就是换包。现在工商局说没收是为了,吓吓你,赚钱罢了。
虚假宣传肯定违法,乱写成分充含量大家都知道,按照国家标准,化肥外包装上只标明氮、磷、钾三种大量元素含量,正确的写法是N、P2O5和K2O。但是一些不法商家用其他元素来代替这其中某种元素,鱼目混珠,冒充养分含量。
回答 包装袋上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包装袋上面只能标注氮、磷、钾的含量以及总养分含量,不可标注微量元素的含量。包装袋上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是经销者的地址、名称、电话。
首先,要看包装标识。很多产品,不用打开包装,单从标识上就能看出是否是正规产品。例如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一是要看包装袋上大量元素与微量元素养分的含量。
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资料:http://wenku.baidu.com/view/2f6236fffab069dc5022011html;化工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申报资料(全):http://wenku.baidu.com/view/6d09ae89e53a580216fcfe1html。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含两种主要营养元素的叫二元复合肥料,含三种主要营养元素的叫三元复合肥料,含三种以上营养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复合肥料按制造方法一般可分为化合复合肥料、混合复合肥料和掺混复合肥3种类型。化合复合肥料 是通过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料,一般属二元型复肥,无副成分。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正面回答肥料包装标识国家标准规定,包装应标明肥料的名称和商标;标明肥料的规格、等级和净含量;标明肥料的养分含量;标明其它添加物的含量;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标明生产日期或者批号等。
肥料名称:包装袋上面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对于具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用小1号字体进行标注。单一养分含量:包装袋上按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
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复合肥包装标识标准,包括肥料名称和商标、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必须标明三证号、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和地址这几种。肥料名称和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执行国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内容和规格做了明确的要求。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按照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合法, 只要你是生产企业,都要生产许可证,gb无须登记,qb就要登记,包装物上必须打上你的执行标准。虽然说企业标准处于标准的最底层,但是并不表示它的技术含量最差。企业研发出一款新的产品,在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申请相关的登记证号,如果想进入市面销售只能执行企业标准。
农业部门不让销售企业标准的肥料好像说法不妥、销售化肥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还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看好了,是不允许生产、销售、使用,都不允许生产了,更谈不到销售了,不允许销售了,更谈不到使用了。